项目描述
1.酱油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酱油包括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和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不包括酱汁等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2.食醋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不包括非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3.酿造酱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酿造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酿造酱是以谷物和(或)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产品包括黄豆酱、甜面酱、豆瓣酱等酿造酱。
豆瓣酱是以红辣椒、蚕豆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小麦粉等为辅料,经酿制而成的调味品。如:郫县豆瓣酱。
4.调味料酒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调味料酒是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成分为主体,添加食用盐(可加入植物香辛料),配制加工而成的液体调味品,不包括未添加食用盐或香辛料的黄酒。
5.香辛料类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香辛料调味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香辛料调味品包括香辛料调味油、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香辛料调味油是萃取或添加香辛料植物或籽粒中呈味成分于植物油的香辛料制品。包括辣椒油、花椒油、胡椒油、芥末油和其他香辛料调味油,不包括芝麻油。
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是辣椒干制品和花椒,整颗、块状、粉末状等。其他香辛料调味品是以香辛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香辛料调味品(香辛料调味油和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除外),包括八角、桂皮、胡椒、孜然、茴香、
干姜(粉)、白芷、山奈、月桂叶、咖喱粉、蒜粉、五香粉、十三香、香辛料酱(芥末酱、青芥酱等)等。
6.固体复合调味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粉、鸡精调味料和其他固体调味料,不包括调味盐。鸡粉、鸡精调味料是以味精、鸡肉或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食用盐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品用香料,经混合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
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包括鸡精、鸡精调味料、鸡粉、鸡精粉、鸡味调味料等。
其他固体调味料为鸡粉、鸡精调味料以外的固态复合调味料,包括排骨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菇精调味料等。
7.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半固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辣椒酱、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芝麻酱等。
辣椒酱是以鲜辣椒或干辣椒为主要原料加工而制成的酱状食品。包括红辣酱、剁椒酱、辣椒酱、辣酱等。
其他半固体调味料包括油辣椒、番茄酱、虾酱等。
8.液体复合调味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液体复合调味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液体复合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其他液体调味料包括酱汁、糟卤、鸡汁调味料、酸性调味液产品等。
9.味精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味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味精包括味精(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
10.食用盐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用盐包括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
普通食用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用于食用的盐,包括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等。
低钠食用盐是指以食用盐、食品添加剂氯化钾为原料加工的低钠盐,或者以天然卤水为原料,通过蒸发结晶形成的主成分为氯化钠和氯化钾的天然结晶低钠盐。
风味食用盐是指以食用盐或低钠食用盐为主要原料,添加一定量调味品或能起到调味作用的食品,经加工而成的口味各异的固体食用盐,包括调味盐、螺旋藻盐等。
特殊工艺食用盐是指经特殊工艺制成的食用盐,包括竹盐、雪花盐、鱼籽盐等。
11.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产品种类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所用的食盐,包括腌制盐、泡菜盐、榨菜盐、肠衣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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